时间:2023-12-28 10:16: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何向阳 许敏
“我们对刑事判决的结果无异议,我们不申请抗诉,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不是何法官您的耐心调解,我们也不可能及时拿到赔偿款,非常感谢您!”12月25日,被害人黄某的父母拿到刑事判决书后感激地对主审法官何向阳说道。
2022年9月25日,李某某(另案处理,案发时13周岁)与被害人黄某(案发时13周岁)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后李某某将黄某带至某小区与被告人李某(案发时14周岁)、尚某(另案处理,案发时14周岁)见面。见面后李某、尚某、李某某三人将黄某带至某小区楼顶并对其进行殴打、猥亵,还将黄某随身携带的一部OPPOR17手机抢走,并以320元的价格变卖到某手机维修店,三人将320元中的100多元用于日常生活挥霍,剩余的钱由被告人李某日常生活挥霍。
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价格评估鉴定:“涉案物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评估鉴定金额为678元”。因被害人家庭困难,公诉机关长安区检察院依照《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30日向长安区法院就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本案的刑事部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控、辩、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四方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也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且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表示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后,基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均同意协商,何向阳法官通过耐心的释法析理,直到当晚21时三方就该案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初步调解协议,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父母要求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当面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礼道歉。
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的父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尚某及其母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母亲均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当面进行了真诚的赔礼道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及其父母均予以接受。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的父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尚某及其父母、李某某及其父母履行了各方的赔偿义务(被告人李某及其父母赔偿5.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尚某及其父母、李某某及其父母分别赔偿4.5万元、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及其父母对李某某、尚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基于被告人李某案发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民事已赔偿且已取得谅解、退赃等情节,后本院于12月18日,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及其父母均表示不上诉。
该案系长安区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公诉机关支持涉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法官,在涉少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涉及被告人、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仅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法价值、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刑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