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南郑法院:工地务工受伤致残 法院判后助讨赔偿

时间:2023-12-27 17:49: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易虹秀

 

“我刚从银行查询过来,他们真的把8万多元都转给我了,谢谢你们,我不用申请执行了!” 2023年12月26日,原告秦某到汉中南郑法院大河坎法庭激动地说道。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被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汉中某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劳务模板施工等分包给被告四川某公司。2022年3月25日,原告秦某受被告四川某公司蒋某邀请在案涉工地一房间内支模作业,次日上午,秦某在离楼面3米多高处的梁面行走时,因脚滑骑在梁侧的钢管上,致其身体受伤。3月28日晚8时许,秦某到汉中市南郑区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次日下午5时,秦某到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待二次手术继续治疗。6月30日至7月15日,秦某再次在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秦某经手术治疗后为十级伤残。秦某将被告陕西某公司、四川某公司诉至南郑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33015元。被告陕西某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四川某公司辩称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四川某公司承包范围内和工作时间内受伤,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不送医、报案、未向工地管理人员反映,在两天后才就医,无法排除原告在其他地点、时间受伤的可能性。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案涉工地从事支模工作,与被告四川某公司形成了劳务关系,故被告四川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虽然仅有秦某和证人张某陈述秦某受邀到案涉工地务工、务工时间、地点、原告受伤过程,但根据二人陈述的现场作业人员、场所与微信转账记录等情况,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四川某公司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地身体受损的事实。被告四川某公司仅凭原告第一时间未就医、报案,不向工地管理人员反映等,否认原告在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地身体受损的事实,不符合当时的现场情况。最终,南郑法院判决四川某公司承担65﹪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秦某承担35%的责任。宣判后,被告四川某公司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办案人员积极与原告秦某、被告四川某公司进行沟通,最终四川某公司将案款全部汇款至秦某银行账户。

【法官说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民法典并未对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在个案的处理中,要在合理保护提供劳务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提供劳务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