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8 10:17: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张芸祎
“这笔钱要回来的太及时了,谢谢李法官,这下工人们可以过个踏实年了。”一位当事人将手中的锦旗和花束递到李彦的手中。
在西安长安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李彦的办公室里,当事人俯身在文件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意味着这笔高达近2000万的工程款项终于全额到达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中。
时间回溯到2019年,原告河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某楼盘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工程建设,到2021年7月,项目顺利竣工,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仍欠付进度款1991万余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便诉至长安区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额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确认了原告公司对其已建成的项目建设工程款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判决后,被告公司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案涉金额较大,执行员李彦经沟通了解,得知企业经营状况欠佳,本着保护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执行干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的线上线下财产进行查控,另一方面也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由于其账户内确无足额资金可用来支付执行款项,通过反复沟通协调、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达成一致,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将账户内可用资金870余万元履行部分偿还义务,此次执行宣告终本。
2023年6月,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条线索,称被执行人公司的监管账户近期可能会有一大笔资金回笼。考虑到执行款项涉及到50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给付和10余家供应商的材料款,李彦丝毫不敢掉以轻心,在收到恢复执行申请书后第一时间通过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案涉小区楼盘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确有资金到账,于是第一时间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并与当地住建局取得联系。由于申请执行人对项目建设工程款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且关系到农民工工资,经住建局审核后,法院及时将剩余的近1200万元划拨给申请人,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近年来,长安区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快审快执,穷尽执行手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既让企业“活”过来,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不因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影响生计、生活和生产,实现“双赢”,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以案说法】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购房者将承受较大风险,因此国务院于2013年3月26日通知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资金监管账户应运而生。
2022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明确:法院冻结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编辑: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