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熊孩子”玩火酿祸 谁来担责?

时间:2023-12-28 16:40: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小孩子好奇心重

活泼好动

对危险没有明确的认识

总能做出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行为

有时则会令家长们崩溃不已

近日,未央法院未央宫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玩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某晚,10岁的张某、孙某与4岁的孙小某在小区楼下玩耍,出于好奇,张某将楼下堆放的海绵、沙发、床垫等杂物点燃,导致小区停车位上的4辆汽车、商业楼外墙及附属物受损。上述受损物品的所有权人与未成年人家长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张某点火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为未成年人且无独立财产,故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孙某、孙小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及时清理堆放在小区公共部分、非垃圾区的易燃杂物,防范义务未履行到位,应承担补充责任。综合其义务范围、安全保障能力、过错程度等,酌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小朋友们好奇心旺盛,同时缺乏生活经验,易使小火酿成大灾。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要时常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引导人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小区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不仅影响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生活卫生环境,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易引起火灾事故造成生命财产受损,发生地震等事故时影响他人逃生。物业公司对此需要起到监督作用,可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还可上门劝说,必要时要上报消防部门配合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尚恩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