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8 21:13: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马宓宓
“李老师,我工作受伤后因赔偿标准和责任承担与雇主未能达成一致,请您帮我们好好算一算!”近日,汉中南郑法院大河坎法庭驻庭调解员李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过细心核算,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帮助雇员获得赔偿。
原告吴某系被告公司雇佣的员工,自2022年起在被告承包的某学院从事保洁、绿化等服务工作。2022年11月30日下午,吴某在学院内从事保洁工作时,由于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吴某之伤经司法鉴定为:后期治疗费用评估为8000元,治疗时限为两周,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被告公司对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各项赔偿标准过高,因此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大河坎法庭驻庭调解员李旭在收到诉状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其在保险公司为吴某办理了雇主责任保险,现对赔偿无异议,希望可以依法计算吴某的损失。于是诉前调解员制作了赔偿项目清单,列明赔偿标准,向双方当事人一一进行说明,并通过言明利害关系、划分责任承担,最终被告公司愿意在本月内向吴某赔偿35000元。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类案件中,多是由于雇员和雇主缺乏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导致双方产生赔偿矛盾,伤者也常常无法得到及时赔偿。本案中的被告公司为其雇员购买了雇员保险,只需依照法律规定对各项损失进行计算,雇员就能及时获得赔偿,而雇主亦可以增强责任承担能力防范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