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时间:2024-01-25 16:54: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全社会公告悬赏。

 

执行案号:

(2021)陕0111执10487号

被执行人刘飞,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丹凤县竹林关镇光明村中台182号。身份证号:61252319900613XXXX

需履行债务金额:16708元及迟延期间利息

悬赏比例:执行到位金额5%

悬赏期限:自刊登之日起长期有效

举报电话:029-83512050 联系人:寇法官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询切实有效并协助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将给与上述公告载明的悬赏金作为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有联名方共同获得、自由分配。

以下人员不符合悬赏举报人的资格: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被执行人;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3、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西安灞桥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