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5 17:21: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寒阳
基本案情
死者邓某年逾六十,事发生前一个月曾因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住院治疗。2022年上半年,邓某在李某的推荐下,共同前往外省考察项目后两人均投资4万余元,事后邓某发现该项目不存在,便心存怨气多次要求李某退还投资款,两人为此发生矛盾。2022年12月,邓某外出遛弯路遇对面走来的李某,在明知自己身患高血压、腔隙性脑梗死、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拦住李某要求其退还投资款,因监控较远仅有视频画面,从调取的监控画面显示两人相遇短暂交谈后,李某试图离开,邓某进行阻拦并情绪激动的推搡对方,李某在邓某的推搡下后退几步,并抬起一只胳膊进行防挡,后邓某停止推搡继续拦在李某前面理论,不久邓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李某连忙通知邓某家属,后邓某经医生抢救无效当场宣告死亡。邓某死后,其家属诉至略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对邓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法庭审理认为,李某与邓某发生争执,并非其主动挑起冲突。在矛盾发生后,李某曾试图离开,但被邓某进行拦截阻止,后邓某又对李某进行推搡,李某年逾七十,在被推搡下抬起一只胳膊防挡,该动作系正常反应,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对邓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其身体受到损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邓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邓某在事发一月前刚入院进行了治疗,应非常清楚自身患有多种疾病,仍主动引发冲突,在对方试图离开避免冲突时进行阻拦,致使自身情绪激动诱发疾病,应对此后果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一审略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邓某家属不服,遂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与邓忠华发生争议期间,其行为并未超出正常之限度,诉讼中亦无证据可证明李某在此期间有其他具有违法性之行为或言语。李某在邓某倒地之后,在不了解邓某身体具体情况的情形下,未对邓忠华身体进行挪动并通知其亲属的行为也符合常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认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为人所应当具有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来综合考虑,已确定是否达到了该认定标准。
法官寄语
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与人发生矛盾,每个人都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于身体状况不好,有基础病的老人,发生争执势必会引起情绪激动,容易诱发自身疾病,酿成悲剧,希望大家处理矛盾时能选择平和的、合法的解决方式,避免矛盾激化,引发意外。
本期释法干警介绍:
张寒阳,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
来源:略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