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看“热闹”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4-02-06 19:18: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丽雅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受好奇心驱使喜欢看“热闹”,看到有打架斗殴就会主动围观,但如果发生在围观过程中被误伤这种特殊情况,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傅妮法官就承办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概述

2021年9月11日晚12时许,原告程某在某KTV门口,看见有人打架,站在旁边观望并辅助报警。之后,被告张某用酒瓶乱砸致原告左脚受伤,受伤后,原告住院治疗三天,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9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答辩称:原告如何受伤的被告并不清楚,在当时那个场合下,原告明知危险还过去现场,原告自身也有责任。所以对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定

2021年9月11日凌晨,原告程某在金花北路某KTV门口近距离观望被告张某与案外人打架,被告张某摔碎啤酒瓶,致啤酒瓶碎片玻璃割伤原告。后原告于当日前往西安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9月14日出院,住院3天,出院诊断为:“左踝开放伤;左胫前肌腱断裂。”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3777.75元。庭审中,原告提交《鉴定申请书》,在鉴定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次鉴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原告程某在近距离观望被告与案外人打架过程中被砸碎的酒瓶划伤,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时间、程度、双方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结合案情本院认定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医疗费3777.75元的证据,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并且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后续治疗、护理费、护工费、交通费的具体花费情况,故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927.75元。原告未提交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的相应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责任比例,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1478.32元,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为3449.43元。故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449.43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且被告已自愿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因为言语不和选择打架这种方式解决矛盾,这种行为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如遇到时可视情况拨打报警电话,切勿围观,避免误伤自己。如不幸受伤,需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保存发票。


西安碑林法院供稿

编辑: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