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6 14:37:4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丹
三原法院综合审判庭经过数次不懈的努力,终于调解了一起邻里之间因为琐事而发生的健康权纠纷。
原、被告均系三原县某村村民,两家左右为邻,且为远亲。两家早几年就因为宅基问题发生过矛盾,平时日里也互不理睬,积怨也逐渐加深。某日被告的父亲出门泼水,正面遭遇原告,不小心将水溅到原告鞋上。随即双方便发生了口角之争,被及时赶到的群众劝阻。原告回家后,并未就此作罢,并于当晚到被告家吵闹。被告父亲,随即电话告知在外打工的被告,被告当晚便赶到原告家中,将原告打伤住进医院,花去各种医疗费千余元。事后,经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原告便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综合审判庭承办此案的陈楠法官接到此案后,在初步了解案情之后,为了防止庭审程序的对抗性给当事人的邻里关系带来长远伤害,考虑到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案件标的额较小,这起案件不能简单一味地硬套法律,应该对被告加以说服教育,用法律引导其思想,才能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积极与原、被告进行思想沟通,法、理、情并用,尽力化解双方矛盾。终于,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影响,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原告也很爽快的接受了和解,双方之间常年的积怨也得到了化解。
法官,作为处理纠纷的居中裁判者,不能机械式的坐在那里被动审案,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们的法官要积极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创造性、灵活性,在不逾越法律的前提下,要善于用洞察力去发现矛盾纠纷的根源,要善于用智慧和法官职业道德所体现的善良本质去彻底化解矛盾,尽最大可能地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一名基层法官“能动司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