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承诺保价,车辆降价后却反悔,法院判决:退还差价

时间:2024-02-05 19:31: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4S店承诺保价半年

却遇到车辆降价

消费者申请补差价却遭遇推诿

法院判决

支持消费者退还差价的诉讼请求

2022年12月底,市民刘先生前往西安一家4S店购买家用轿车,销售人员称给刘先生的价格为同期最低价,并承诺如果半年内卖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低于该价格,则差额部分全部返还给刘先生,双方当场签订了保价协议,刘先生支付购车款后提走了车辆。

2023年5月初,刘先生通过网络了解到该款车型销售价格下调,而且降幅很大,遂向销售人员求证,并通过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查询,确认降价属实。刘先生便要求4S店履行保价协议,退还车辆降价差额,4S店回复退款手续需要店长审批、店长不在、等店长回来再说。刘先生多次联系,4S店一直未予解决,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4S店退还降价差额11950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4S店称刘先生买车时已经享受了最大优惠,再要求退还差价属于无理要求,保价期内4S店也没有低于刘先生的购买价对外销售车辆,没有违反保价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车主刘先生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后,经协商又签订保价协议,4S店承诺半年内如卖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低于本次优惠价,则差额部分退还车主,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价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过官网信息、媒体报道以及4S店销售人员的回复信息,能够认定同款车型在保价期限内降价促销的事实,故车主刘先生要求4S店退还降价差额部分,符合保价协议的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经调解无果,法院扣减购买车辆时的优惠幅度,判决4S店向车主刘先生退还销售差价11950元。4S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西安莲湖法院供稿

编辑: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