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好意同乘”惹纠纷,交通事故需担责

时间:2024-02-06 14:36: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那个谁,你这会儿有事情没有,开你车送一下我去某某地方。” “这会儿没有事,那走!”

这样的场景你是否经历过?是否知道其属于“好意同乘”?是否知道发生事故后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简要

蔺某与陈某两家本为亲属关系,平常关系融洽,2017年12月07日03时许,蔺某驾驶车辆送陈某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蔺某负全责。

 

陈某受伤送医后,因伤情严重导致前期就医花费数十万元(大部分为蔺某支付),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九级,且仍需后续费用。

二人对于赔偿数额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蔺某系无偿送陈某,二人之间属好意同乘关系,应该减轻蔺某赔偿责任,且其在陈某就医过程中已支付陈某大部分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应予以扣减。

陈某对蔺某无偿送其回单位,向其支付医疗费情况均予以认可,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蔺某负全部责任,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鉴于双方系亲属关系,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以后和睦相处,多次组织调解,希望能够达到案结事了,但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判决蔺某承担陈某全部损失的70%,并扣减了其已支付的费用。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车辆的车主出于善意、无偿、顺路捎带他人乘车的行为,即搭便车、搭顺风车。平时上下班走亲访友或外出旅行时都可能发生“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但若造成车上搭乘人员人身损害时,机动车驾驶人亦应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临近年关为了让“好意搭乘”好事不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西安临潼法院供稿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