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9 20:00: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同佳
关键词:恋爱关系 民间借贷 大额赠与 返还赠与情形
【裁判要旨】
1.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时,除转账记录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借款达成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借钱的聊天记录、借条等,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赠与财物系千元以下的小额财物,或在特殊时期以特殊金额向对方表达爱意的,系无条件的赠与,可不予返还;赠与财物较为贵重,一般认为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当缔结婚姻之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要求对方返还。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索引】
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XXXX号。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21年8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因双方距离较远很少见面,通常通过微信交流。在双方交往期间,被告多次称呼原告“老公”,并承诺与原告结婚生子,常以想要礼物、家人需要、偿还房贷车贷及信用卡等理由让原告给其转款。原告基于和被告长期交往的目的,自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7月23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给被告转款、赠送珠宝首饰,款项合计84340元。2021年9月3日、10月20日、11月25日,被告以学车、周转、家里需要及偿还信用卡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100元、2000元、8200元。2023年7月,双方相约到厦门旅游见面。但见面后被告却冷落原告,不愿和原告交往并提出分手,之后其微信朋友圈、抖音也将原告屏蔽。原告这才意识到被告对原告根本没有感情,更不用说结婚,只是利用原告的感情索要财物。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在与被告交往期间的转账、赠送珠宝首饰等行为,系原告基于维系双方恋爱关系并实现结婚目的做出的附条件的赠与,现被告单方面终止恋爱关系,原告有权撤回赠与并请求被告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被告董某辩称,原、被告于202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转账。这些转账一方面是双方表达情感的付出,另一方面也有资助和共同花费的性质,并不存在所谓的“被告索取钱财”。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不属于纯粹的民事赠与,原告认为本案以赠与合同纠纷立案审理错误。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8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因双方距离较远很少见面,通常通过微信交流。在双方交往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索取财物。原告基于和被告长期交往的目的,自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7月23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给被告转款、赠送珠宝首饰,款项合计84340元。被告亦曾赠与原告财物,但与收受金额差距较大。2023年7月,双方相约到厦门旅游,但见面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言语不和等原因不欢而散,之后便终止了恋爱关系。
【裁判结果】
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2023)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马某62300元;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富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董某之间曾存在恋爱关系,涉案款项发生于二人恋爱期间,双方微信转账及赠与财物的事实应予确认。原、被告在恋爱期间频繁转账,金额差距悬殊。基于感情及信任,双方对金钱往来的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双方之间曾达成借贷的合意,不宜将涉案款项的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在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情谊而转账时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例如:“13.14”、“52”、“520”等),以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财物往来及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定是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以及共同生活消费,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与,可不予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系一方基于结婚或者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恋爱关系终结后,双方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应当认定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获取的赠与利益已丧失法律依据,被告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剔除前述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后,原告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陆续向被告转账24笔共计62300元,被告应予返还。
【案例注释】
古人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古往今来,无数的青年男女一头扎进爱情的漩涡,恨不得将世界上美好的一切献给对方,但天不遂人愿,很多时候爱情并没有圆满的结局,故笔者在此呼吁,青年男女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在日常相处中应互相体谅包容,不应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本文详解了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以及需要返还的情形,以期能够避免各位情侣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
一、民间借贷与赠与合同的区分
首先区分该笔转账是否存在明确约定,若双方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之内容来确定财产性质;若双方无明确约定,则需综合恋爱关系程度、转账附言、金额有无特殊含义、款项用途等来进行认定。一般来说,若能举证证明该笔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而仅仅被收款方个人使用,且收款方曾明确表示同意还款,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除非借款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马某主张2021年9月3日、10月20日、11月25日,被告以学车、周转、家里需要及偿还信用卡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100元、2000元、8200元,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借贷合意,故不宜将上述款项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转账被认定为赠与后是否需要返还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通常被认定为用于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以及共同生活消费,系无条件的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参考司法实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礼物赠送、财物往来及日常消费支出;2.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如转账给付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转账款项为“13.14”、“52”、“520”、“521”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额;3.转账附言亲昵甜蜜,能体现出赠与双方关系亲密,如“亲爱的”、“宝宝加油”等。[2]
如果赠与恋人的财物价值贵重,如房产、汽车、大额转账、黄金、钻戒等,则应认定赠与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应认定为民法典第158条规定的附条件的赠与,可类比为彩礼。[3]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终结,导致赠与财产所附目的已无法实现,则赠与方可依据民法典第663条、665条之规定向受赠方主张返还,受赠方应予返还。
本案中,以原告赠与被告所有财物的价值总和84340元为基础,剔除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22040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62300元。
供稿:富平县人民法院淡村人民法庭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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