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邻里漏水巧纾心结 一次性就地实质解纷

时间:2024-02-21 16:22: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张琳娜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民四庭法官蒲晖及法官助理张琳娜通过实地查看现场、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实质性化解了一起房屋漏水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碑林区某单位家属院中的一户居民方某来到法院起诉,称其与王某是上下楼的邻居,其家住在3楼,因4楼漏水渗到自家卫生间,导致方某家中卫生间屋顶、墙面受损,现在顶棚和墙面被水泡过后出现发霉等问题。这些损失让原本并不熟悉的邻里关系蒙上一层“隔阂”,方某找上门要求赔偿和维修,也请所属单位出面协调,打了些“嘴仗”,一直未果。后经传唤,王某到庭参加诉讼,但两户业主就责任认定、如何维修等问题产生争执。

“我家卫生间墙壁多次渗水,以后正常使用都会成问题。”

“我们多年都没有在该房屋居住,漏水也许是我家的过错,愿意承担责任,但从主观来说,我也不是故意为之,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你要是只承担一部分,难道剩下的要我们自己承担吗?”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质证,通过查看现场,了解了3楼漏水处、损坏情况及4楼房屋的现状。因案涉房屋地处老旧小区,管道比较陈旧,漏水原因以及造成的各项损失都无法准确厘定。

 


 

单位负责人到现场协助处理,也表示:“这是个老小区了,漏水情况多发。”

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需启动司法鉴定。但是走司法鉴定途径不仅花费高、耗时长,还会加重当事人诉累,使得双方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而楼下业主提出的赔偿数额也与其损失情况的相当性无法准确匹配,如果纠纷僵持不下不尽快解决,会进一步加剧漏水造成的损失,只会得不偿失。

 

因此,蒲晖法官进行实地勘验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同时耐心细致地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在调解中赋予法治常识,在宣讲法治中融入社会伦理道德。也正是因为这次细致的勘查和居中调和,方某、王某对于此次房屋漏水的原因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言语中也隐约有了“想要缓和关系”的意思。

 

感觉到双方都有了和解的意愿,蒲晖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单位负责人承诺会为漏水业主维修老化的主管道,双方当事人则各退一步,分别承担一半的责任,并达成协议:王某赔偿方某500元的房屋修复费用,并当庭将钱款给付,双方以后不再就此次漏水事件产生其他纠纷。至此,该起房屋漏水引起的邻里关系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法官的细致、温情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蒲法官,非常感谢您,您解决了漏水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弥合了我们邻里间的隔阂……”

以案说法

房屋漏水这种常见的邻里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多发,而因建筑工程具有隐蔽性,楼房漏水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费用等事项,牵涉到专业知识,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而鉴定程序的启动往往会大量耗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此类案件,我们通常会采取现场查看、责任定性、组织调解等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房屋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排除妨害;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修缮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业主作为共用管道的使用者,对共用管道均有管理义务,在使用过程中,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正确处理生活垃圾,避免杂物流入下水道。如因共用管道堵塞导致返水,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拒绝赔偿或拖延赔偿时,受害人亦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房屋业主对自有房屋也具有管理和看护的义务,即使不居住,也应时常进行查看。另外,要有证据意识,发生返水后,可以通过拍照、录像、邀请物业人员现场查看等方式固定证据并查找返水原因。

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项目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定期疏通下水管道、污水井,加强对相关部位的巡视与检查,防患于未然。

后语

群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碑林法院始终脚踏实地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真正做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与一次性化解、高效解纷与就地解纷,坚持源头治理、能动司法,以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初心,以“如我在诉”理念画出最大“同心圆”,让司法裁判与民意同频,与社会共振。(民事审判四庭)


编辑:樊婧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