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6 17:54: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汤敏、潘知昕
子女抚养权的争抢,在离婚案件中十分常见。但是,因为特殊情况,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的也有发生。
本案中,郭某与焦某于2007年同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郭某与焦某生育一子;2015年,郭某与焦某又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双方甜甜蜜蜜,不久,便常因经济及孩子教育问题等争吵不断。2016年,郭某以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为由起诉与焦某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4年,焦某以上述理由起诉与郭某离婚。
庭前调解中,郭某与焦某均同意离婚,且均要求抚养小女儿,对于大儿子则是“爹不疼娘不爱”,郭某认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收入微薄,请求大儿子由焦某抚养。但是,焦某认为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大儿子,令其身心俱疲,已没有精力管教,要求大儿子由郭某抚养。同样的亲生骨肉,境遇却截然不同,双方始终各执一词,不肯妥协,调解无果。
“不管离婚与否,夫妻双方都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教育、保护等抚养义务,不能做‘甩手掌柜’。相互争夺或者推诿孩子抚养权,不但不会免去法定的抚养义务,反而会让孩子感知不到爱,致使安全感缺失,自信心匮乏,甚至招来孩子的怨恨,损伤支撑他们走完一生的生命力,导致成年后人格缺失。”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加入了“家庭教育指导”。
最终,该案经庭后调解,原、被告就两个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问题均达成了一致意见,房屋折价款也当庭履行。
针对在庭前调解中,法官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引导及规劝不被当事人重视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适时加入家庭教育指导环节,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审判中的有效运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扬,也是优良家教家风的缔造。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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