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高空线缆坠落致人损害,如何认定赔偿主体?

时间:2024-02-28 17:11: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茜

 

随着通信、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传输信号载体的各种电缆线遍布城乡上空,错综交杂的线缆便利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但也由此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电缆垂落绊人致伤,谁该为事故负责?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临小法”说法。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6日,岳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某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掉落的通信线缆挂倒致其受伤。

事故发生后,岳某先后被送往核工业四一七医院、唐都医院、临潼区人民医院、临潼区博仁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闭合性胸部损伤等。岳某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8600余元。

在岳某送医治疗后,岳某所在村组就事故及时联系了架设通讯线缆的A、B、C三家通讯公司,多方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后岳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岳某后续治疗费约为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数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尽到妥善管理、维护职责,导致物件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不能证明自己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事发地点时,被坠落的通信线缆挂倒受伤,A、B、C三家通讯公司虽然否认该线缆属自己所有、使用、管理,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查明情况,A、B、C三家通讯公司的通信线缆均从事发地点经过,故应推定A、B、C三家通讯公司未尽到及时管护责任导致岳某受伤,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岳某作为成年人,在驾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悬吊的线缆,并加以避让,以至于损害的发生,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岳某及A、B、C三家通讯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岳某与A、B、C三家通讯公司承担损失的比例为1:3:3:3为宜。

最终法院认定岳某本次事故的经济损失由A、B、C三家通讯公司各承担30%,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线缆掉落伤人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法官提醒,线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线路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如有脱落或或废弃线缆,应及时更换、拆除;而过路行人或骑行人员,同样应当注意道路上的周边环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因突发情况导致自身受损。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西安临潼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