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4 17:00: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晓乐
随着微信的普及,越来越多人的日常沟通、联络、交易会在微信平台上进行。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民事诉讼中一种非常常见的证据。但是如何才能保证微信聊天被法官采纳,使得自己的主张被法官支持呢?我们来看看以下几种操作哪种才是正确的。
操作一:欠钱不还还耍赖真讨厌,把我俩聊天记录中的重要部分截图,把这个讨厌鬼的微信删掉删掉!
操作二:天天给欠债的讨厌鬼发微信要账被讨厌鬼拉黑了,好气好委屈!把和讨厌鬼的微信聊天记录删掉,眼不见为净!
操作三:借给讨厌鬼的钱看来一时半会要不回来了,最近喜欢的品牌出了新手机,先换个手机好了。聊天记录截图留好了,旧手机出掉回回血!
操作四:没有办法再信任讨厌鬼了,我们之间没有以后了!只留下讨厌鬼问我借钱的聊天记录,其他部分和钱没关系,看着碍眼,删掉删掉!
操作五:保存好与借款人的全部原始聊天记录,不论对方是否回复是否拉黑,都不删除微信聊天内容和好友。完整保留所有聊天记录,将聊天记录备份在电脑上,防止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损坏或丢失带来的问题。
相信通过上面几种做法的列举,大家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出,应该选择第五种操作方式。那么为什么前四种操作方式不可取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微信聊天作为聊天记录时,法官需要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以确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相对方的身份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是否完整、聊天内容是否有删改等重要事实,否则,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可能无法被法庭作为有效证据采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可能无法被支持。
【法官提醒】
若与他人有经济往来或重要事宜,请务必保留好完善的微信记录,不要随意删除。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法庭核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聊天记录作为单一证据,一般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还需要提供借据、转账记录、合同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