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2 17:44: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略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劳务一方因“义务帮扶”受害,是否需对此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原告和被告约定由原告到家中照顾被告母亲生活起居。某日因被告母亲在家突发重度贫血随时可能晕倒,原告陪同被告母亲前往医院住院护理。凌晨,被告母亲在起床时即将从病床跌落至地面,情急之下,原告奋不顾身抱住了被告母亲,即刻突感不适、疼痛难忍。后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因赔偿费用多次协商但仍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9900元。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虽然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仅限于在被告母亲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不包含护理病人,自己在医院护理被告母亲是一种义务帮工行为,被告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则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既然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护理被告母亲的过程中因护理行为不规范导致受伤,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剔除。
法官审理
在庭审中,法官认为虽然依照《民法典》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但在本案中,原告在医院抱被告母亲的行为虽然有不专业之处,但也避免了被告母亲跌落病床身体受到更大的伤害,原告奋不顾身救助他人的友善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褒扬。
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释法说理,后被告亦对此表示认可。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在一周内赔偿原告26800元后双方再无纠葛。当日下午,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6800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民法典》1192条中以过错责任作为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认定。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在案件涉及价值取向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审理中,既彰显了公平正义,又传递了司法的温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释法说理时,应当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
本期释法干警介绍:审管办 胡莹
供稿:略阳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