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4 20:04: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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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8日,路某(9周岁)、詹某某(9周岁)在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龙湖香醍天街内的某游乐场购买门票后进入“海洋池”,并在池中相互抛掷海洋球玩耍。后詹某某随手拿起“海洋池”中的一个橙色圆球扔向路某,导致路某右眼下方红肿充血、所佩戴的眼镜破损。
事情发生后,詹某某家长随路某前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路某就医的交通费及医疗费300余元。后路某家长联系詹某某及某游乐场,三方就其他赔偿事项协商未果,路某遂诉至灞桥法院,要求詹某某及某游乐场承担交通费、营养抚慰金、物品损坏等各项费用共计4639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某游乐场“海洋池”中的彩球为空心塑料球,“海洋池”并未禁止儿童抛掷彩球,且相互抛掷该彩球并不会造成人体损伤。当晚,詹某某致伤路某的橙色球本应放置在该游乐场的“职业体验馆”中,该橙色球与海洋球大小相当,但为橡胶质地,比海洋球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路某、詹某某作为年仅9周岁的儿童,购票进入被告游乐场内游玩,二人相互抛掷海洋球并未被游乐场所禁止,此种游戏方式属于该游乐项目的正常、合理范围,并不会因此造成人员伤害;造成路某身体损伤的根本原因在于该“海洋池”中混入了橡胶球,因该橡胶球从外观上与海洋球无明显差异,作为未成年人的詹某某无法辨识其危险性,詹某某对此次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某游乐场对于“海洋池”中混入橡胶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灞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游乐场向原告路某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判决生效后,灞桥法院向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的监管力度,督促经营者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避免未成年人伤害事件再次发生。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未及时对场馆内的游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导致“海洋池”中混入橡胶球,即而引发路某在游戏过程中受伤,被告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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