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15 16:39: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目录

1.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榨油小作坊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2.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和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广播电台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4.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文龙、张金标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黄龙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消毒餐具卫生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6.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食用油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三无”儿童玩具行政公益诉讼案

8.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榨油小作坊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勉县某榨油小作坊长期从事油菜籽来料加工,主要生产加工浓香型小榨油、清香型小榨油、芝麻香油、麻辣油等预包装食品,并对外销售。但该榨油小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亦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上述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勉县检察院)在开展榨油小作坊来料加工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线索,于同年5月7日立案。通过现场调查、实地走访、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方式,查明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管义务,导致辖区内存在榨油小作坊在油菜籽来料加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经营情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年5月9日,勉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督促个案履职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进一步对县域内13个乡镇(街道办)的榨油小作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为了便于生产生活,每个乡镇都有一定数量的来料加工类榨油小作坊,这些经营者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但普遍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业人员也无有效健康证明,其中部分榨油小作坊申办有营业执照。

2022年7月6日,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3个乡镇政府(街道办)召开圆桌会议,会商榨油小作坊管理问题。针对榨油小作坊行业从业人员普遍未办理健康证明、缺少进货查验记录、无产销台账等问题,与会各方能够形成共识。但在榨油小作坊是否应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问题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榨油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提供榨油设备,将消费者提供的油菜籽等原料加工为食用植物油,其产品应属于“食用农产品”,依法无需取得食品加工许可。检察机关则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但该法第三十六条又专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规范,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实行许可制度管理已有明确规定;本案涉及的榨油小作坊属于陕西地方条例规范的“食品小作坊”,相关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地方条例赋予的执法义务。双方就此问题未形成统一意见。

2022年7月7日,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已对勉县某榨油小作坊存在的无有效健康证明,未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问题作出了行政处理,并要求其在后期经营中规范经营。目前,该榨油小作坊从业人员均已办理了有效健康证明。对于榨油小作坊办理生产加工许可证的问题,该局将在充分调研后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综合考量。同年8月,检察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发现从业人员健康资格审核、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均以落实,但对此类小作坊是否应办理生产加工许可证,行政机关仍未明确答复。

2023年2月7日,检察机关再次就来料加工类榨油小作坊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镇办部门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加强食品小作坊规范管理,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深入探讨,就榨油类小作坊的治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对县域内榨油小作坊进行摸底、引导规范经营的方式,对达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条件的经营户于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集中申报许可,对未达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条件的来料加工服务主体在2023年4月30日前依法取缔。

2023年2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小作坊专项整治的通知》,并于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经营情况专项整治活动。活动期间,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45份,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10份、取缔2家、33家等待升级改造后予以审核是否办证。

为持续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规范勉县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秩序,从源头规范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3月31日,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关于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管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工作机制》,明确通过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同年11月8日,勉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调查发现,县域榨油小作坊已有37户经营者办理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实现了县域内榨油小作坊办证经营全覆盖,并均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台账。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于弘扬传承传统食品加工工艺、满足群众多样化饮食需求、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食品小作坊分布广泛、贴近民生,如果管理监督缺位,将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增加、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公益损害。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地方性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义务,由个案入手,推动县域问题全面整改,促进食品小作坊安全生产、规范经营,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助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二: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和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卫生和安全

【基本案情】

渭南市城区部分经营性游泳场所,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擅自经营;某游泳场所2023年在团购平台渭南城区销售排名第一,但是存在救生观察台无安全员值守、救生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部分游泳场所还存在水质不达标的问题。全市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和安全普遍存在较大隐患,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渭南市检察院)和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渭区检察院)在开展游泳场所专项调查时发现本案线索。通过实地走访渭南城区公共游泳场所、询问相关负责人、调取书证资料、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等方式查明,辖区内5家游泳场所分别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安全保护人员配备不到位、未公示卫生许可或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泳池水质尿素、菌落总数、游离性余氯等指标超出标准限值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因渭南城区行政区域的划分情况,2023年8月2日,临渭区检察院对高新区教育文体部门和区教育部门分别立案。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和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对不同游泳场所负有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8月15日,临渭区检察院对市卫生健康部门立案,并对区卫生健康部门立案。8月16日,临渭区检察院对上述四家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对游泳场所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区教育部门督促检察建议涉及的3家游泳场所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对辖区内8家游泳场所全面排查,对无证经营、救生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关闭7家。高新区教育文体部门责令某游泳场所聘用4名有资质救生员,并对辖区4家游泳场所全面检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涉案游泳场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份,督促公示相关证照,为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水质整改后经第三方检测已达标。市卫生健康部门对涉案游泳场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完善消毒记录,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并在全市开展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游泳场所54家,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54份,责令限期整改2件。

为推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治理,2023年9月4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职能划转不及时、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指导下属职能部门尽快理顺体育管理职能,防止因职能调整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出现,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公共安全保护合力。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了整改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行动,排查出无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34家,责令关闭32家,依法办理许可证2家;督促区教育部门制定了权责清单,明晰了体育职能职责,组织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组织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有无经营许可证、游泳池水质是否达标等情况开展联合检查2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公共体育设施是城市综合功能的重要载体,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进行运动休闲具有重要意义。经营性游泳场所是城市居民进行水上运动的主要场所,是公共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管理的规范性,关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从经营性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隐患入手,推动相关问题从市区两级一体整改,促进行业治理,为护航体育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广播电台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药品广告 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宝鸡某广播电台播出的多档健康养生节目存在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药品涉及“胡一堂”胡家老膏、“金牛张铺”特灵眼药超威散、“广善德”熊胆至金方等。节目“嘉宾”宣称,药品均采用多种名贵药材秘制而成,对心脑血管疾病、风湿骨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十几种疾病有非常确切的治疗效果,多名“患者”打进热线,声称服用后已患多年的疾病得到彻底治愈。该节目违反了养生类节目严禁以介绍养生知识直接或间接发布药品广告;严禁以专家、患者的名义为作推荐证明等规定,且广告含有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渭滨区检察院)交办,渭滨区检察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通过调查走访、收集视听资料、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数据查询、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经调查,节目中宣传的药品均系非处方药,主治体力衰弱、腰膝酸软、耳鸣眼花等,宝鸡某广播电台明知广告对药品功效的描述存在夸大疗效、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仍播送该广告。

2023年8月9日,检察机关向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调查处置宝鸡某广播电台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加强对辖区广播电视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治理各类违法广告行为,努力解决广播电视媒体虚假广告易发、多发及易反弹的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明,宝鸡某广播电台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宣传的药品功效与说明书不一致,含有虚假内容。市场监管部门约谈该广播电台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同时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等广告;并对宝鸡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8000元,对辽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临城县某药房分别罚款10500元和3500元。

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调查情况向广电部门进行了通报,广电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对该广播电台所有播出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监管应急预案,持续完善落实监管制度。目前,宝鸡某广播电台四套频率的五档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养生节目已经全部进行停播并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在信息网络时代,传统的广播电台仍然是老年人群体钟爱的媒体形式。由于老年人信息辨识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媒体广告宣传影响,广播电台广告的真实性对于老年人群体的经济利益、消费决策、情感健康和社会信任有着重要影响。药品相关的虚假广告,不仅损害老年人的经济利益,更贬损公共媒体的可靠性。检察机关作为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治理虚假广告乱象,促进广播电台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助力创造对老年消费群体安全、可靠的信息空间。

 

案例四: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文龙、张金标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融合履职

【基本案情】

2016年郭文龙在西安市某中药材批发市场注册某药材经营部,批发零售保健品和计生用品。2020年以来,郭文龙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低价订购假药和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又通过微信联系多家药店进行销售,致使消渴降糖宁、睡得香枣仁胶囊、牙痛立可停等14种假药(其中4种药品系从张某处购买)及金玛卡等9种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流向西安、渭南等地。郭文龙、张金标共同销售假药金额4180元,郭文龙销售假药金额2059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6802元。

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郭文龙、张金标所销售假药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西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认定,郭某所售保健食品含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调查和诉前程序】

2022年9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陵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引导本案侦查取证。考虑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检察机关指派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机构的检察官组成办案团队,同步介入引导取证。

针对食品药品类案件刑事附带民事销售数额难以查清、销售人是否明知、涉案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是否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以及郭文龙与15个药店之间的销售脉络等难点和重点环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收集、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销货清单等关键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厘清销售脉络,确定违法销售数额。2022年9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决定,2022年9月16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2023年2月,检察机关对郭文龙以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金标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郭文龙、张金标连带支付销售假药十倍赔偿金41800元,判令被告郭文龙支付销售假药十倍赔偿金20590元,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十倍赔偿金268020元,并要求二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同年3月10日,本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郭文龙、张金标实施生产、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指出上述行为危害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秩序和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销售数量、金额及惩罚性赔偿金提出的依据等进行了论证。

同年3月14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郭文龙犯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以被告人张金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宣判当天,张金标即全额缴纳赔偿款41800元,郭文龙缴纳赔偿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一体履行指控犯罪和守护公益职责,通过介入引导取证,夯实证明销售数额、食药品流向、销售者主观内容等证据链条,充分发挥刑事制裁和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作用;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假劣药品和有毒、有害食物等产品,及时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以法律监督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黄龙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消毒餐具卫生安全及收费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餐具卫生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黄龙县内餐饮经营场所330余家,其中70%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从某消毒餐具配送中心购买消毒餐具。该消毒餐具配送中心面积不足、消毒清洗环境差、清洗场所不达标、清洗工艺未达到标准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另外,上述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消毒餐具,亦未告知消费者使用消毒餐具需另行收取费用,在其就餐后以每套2至3元的价格(进价为每套1.5元)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龙县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该线索,在初步调查后,针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毒餐具卫生安全问题分别于2022年7月14日和8月19日对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等方式查明,餐饮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某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生产场所面积仅50平方米,消毒与灭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工作环境不符合卫生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县卫生健康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2年9月2日,检察机关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餐饮协会代表、消费者协会代表,部分餐饮服务经营者,黄龙县某消毒餐具配送中心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经清洗消毒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餐饮服务者法定义务,不应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应当依规依法设置,严格遵守规范流程进行清洗消毒。

2022年9月7日,检察机关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黄龙县餐饮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黄龙县某消毒餐具配送中心违反消毒卫生规范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9月18日召集县大中型餐饮经营者召开专项会议,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明确强调强制收取消毒餐具费用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与各餐饮服务经营者现场签署“禁止强制收取餐具费责任书”,要求限期整改。同年10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对仍未整改的3家餐饮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治理活动,推动县域内餐饮经营场所均设置“本店提供免费消毒餐具和收费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提示卡。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某消毒餐具配送中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协调重新选址,建立建成面积260平米、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场所,配备自动清洗设备,生产区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设立操作及储存空间,经第三方抽检,该消毒餐具配送中心餐具的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项目检测结果均合格。

2023年3月,检察机关在总结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协作机制建立后,联合开展了2次专项监督活动,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明示餐具收费情况是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维护消费者用餐卫生和选择权的必要保障。针对消毒餐具存在的卫生安全及收费“潜规则”,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进而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县域餐饮行业开展系统治理,为营造健康可靠的消费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六: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食用油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食品安全 “益心为公”志愿者

【基本案情】

陕西省镇安县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加工食用油的过程中,存在生产场所环境不整洁、生产车间内堆放的灌装容器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灌装容器清洗方法不规范、出厂检验记录不完整、进货台账记录项目不完整、生产日期喷码模糊不清等问题,且该县大多数中小型餐馆均使用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食用油。该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规范生产的问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安县检察院”)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食用油生产企业、询问工作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该企业在生产食用油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加工食用油行为负有监管职责。11月1日,检察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决定立案。为进一步保障监督的精准性,检察机关邀请具有食品专业知识、从业经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案件办理,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听取志愿者的专业意见和建议。11月4日,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该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对涉案企业展开调查,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购销台帐、库存产品和未使用的标签等进行全面清查,重点监督企业针对未进行出厂检验的食用油委托第三方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均为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10000元。该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后,自行停产一个月进行整改,直至复查合格恢复生产。

为从源头上堵塞监管漏洞,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对关键控制点建立风险清单、责任清单和措施清单,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为确保整改成效,12月29日,检察机关再次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前往该企业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环境整洁,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能够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镇安县检察院秉持监督与保护并重理念,深入开展“检察官送法进企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向涉案等企业赠送相关法律法规图书,联合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为企业答疑解惑,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

食用油是百姓关注的重点食品类型,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的积极作用,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对企业经营者开展普法教育,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七: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三无”儿童玩具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儿童用品

【基本案情】

“三无”玩具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等来路不明的玩具。石泉县某商店和某百货经营部销售无中文标识、厂址厂名、质量合格证、3C认证及进货票据的玩偶、玩具车、学习器等儿童玩具,儿童接触对健康可能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儿童健康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2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泉县检察院)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中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12月19日立案。通过实地走访、询问销售人员、向行政机关调阅证据材料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同年12月22日,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召开磋商会,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违规销售儿童玩具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24年1月2日至3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商店和某百货经营部立案,发现某商店有21个、某百货经营部有88个儿童玩具无中文标识、厂名厂址、质量合格证、3C认证及进货票据,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所有“三无”玩具下架处理。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回访,发现涉案商家“三无”儿童玩具全部下架,销售的儿童玩具均为合格产品。

同年2月21日,为巩固提升办案成效,检察机关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共检查105家儿童玩具销售主体,监督下架117个“三无”儿童用品,行政处罚1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家,有效遏制了违规销售儿童玩具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用品消费保护,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将整治范围从“三无”儿童玩具进一步拓展至文具、服装等儿童用品。市场监管部门印发《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校园周边市场监管领域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对婴幼儿服装、校服、学生文具、儿童玩具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共抽检11批次,不合格1批次,对不合格产品已立案查处。同时,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政策法规,发布消费警示和宣传彩页,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选择商品。

【典型意义】

“三无”和未经过3C认证的儿童玩具可能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磋商、整改成效“回头看”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鉴别产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饮用水安全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泾阳县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普遍存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公示营业执照、清洗维护记录和水质检测报告,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未定期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等违法行为。同时调查发现辖区八个乡镇的现制现售制水设备大多为私人安装,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存在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泾阳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存在卫生安全隐患问题线索后,于同年10月11日立案。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通过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开展现场勘验、实地走访、询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卫健、住建部门调取证据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卫健委、陕西省住建厅、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的通知》(陕卫监督发〔2022〕43号)规定,同年10月19日,检察机关分别向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卫健部门依法履行饮水用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存在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责任,对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向各乡镇、街道办发出磋商函,建议各乡镇、街道办协助卫健等职能部门摸清辖区底数,规范售水服务,保障群众安全用水。

检察建议发出后,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的监管职能交叉、权责模糊、整改难度大等问题,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多次组织卫健、水利、市场、住建部门以及辖区八个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座谈磋商会,明晰权责,加强协同配合,达成共识,形成整改合力。泾阳县检察院就现制现售饮用水整治所面临的问题向县委进行专题汇报,得到县委大力支持。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卫健、市场、住建、水利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并由卫健部门牵头,在全县范围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开展专项整治,检查规范公示信息,取缔无证照经营售水机20台,对76个售水机周边环境卫生差、公示信息不完善的问题点位下达了监督意见书,约谈经营单位负责人,通报安全问题,组织经营者卫生知识集中培训,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并对八个乡镇摸排的417台现制现售制水设备建立台账。截至2023年12月18日,城区范围内270台和乡镇范围的现制现售制水设备已全部完成信息公示,经水质抽查检验,均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2023年12月21日,检察机关联合卫健、住建等部门,并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就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经实地走访查看,城区住宅小区现制现售制水设备已全部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经现场进行随机水质抽检,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

【典型意义】

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改善水质的新兴事物,逐渐被广大消费者接受,但制水设备的不规范运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检察机关紧盯民生实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监督,综合运用磋商、诉前检察建议、向党委专题报告等形式,推动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治理。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