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3 10:04: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翟丽君
3月27日,西安莲湖法院法官“情理法”相结合,高效调解了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现了当天立案,当天化解。
原告某单位将其单位门面楼分别出租给被告汪某及齐某作为商铺使用,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再继续出租,并多次要求两被告搬离、腾退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分别要求两被告腾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立案当天,法官即将原被告双方传至法院,两案被告均认可租赁合同到期事实,但因所租用的商铺还存放着瓷器,易损不易搬动等原因,希望能协商解决。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虽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考虑到案涉门面系两被告维持生计之来源,需要一定时间缓冲,调解解决对彻底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更为有利,遂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组织调解工作。又考虑到原告因单位建设规划需快速收回房屋,以节约时间成本为调解切入点,对原告进行解释说明。最终原告同意放弃主张房屋占用费,被告同意在一月内向原告腾交房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当场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送达,实现了当天立案当天化解,一天之内完成了诉前分流、立案、调解、文书送达工作,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跑出矛盾化解“加速度”,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意识,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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