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7 17:28: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芳娟、邓强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不到一月“重操旧业”,再次以假意购买手机为由盗窃财物,本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以为女朋友购买苹果手机为由,微信联系手机店主送货上门,谎称要给女朋友看手机,趁店主不备拿走手机逃离现场,后通过“转转”平台将两部手机出售获利并挥霍。经鉴定,被盗两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0365.6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趁人不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被告人张某屡教不改,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