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恶意抢注囤积他人近似商标?西安碑林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

时间:2024-04-08 15:33: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许扬

自己的品牌知名度低,

于是恶意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权利人不甘于被“替身”

起诉至法院...

 

【案情介绍】

 

被告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桌球、桌球成套设备的销售等。被告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告还在台球器材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卡姆”“奥秘准王” “星牌赛台”“卡姆皮头”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部分在异议中裁定不予注册。被告在2019年至2022年间,先后在台球器材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圣乔氏”“乔氏超级赛台”“乔牌赛台”“乔氏超级钢库”“乔牌”“乔乔牌”“乔氏赛台”等与案涉商标存在近似的商标30余件。原告先后通过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方式进行维权,其中不予注册1件,已驳回13件。此后被告注销和撤回了“乔始”“乔氏奥密”“乔台”“乔亨德利”“乔牌奥沙利文”等商标及注册申请。原告主张被告恶意抢注、囤积原告商标,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法院审理】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原、被告均系从事台球桌销售的经营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无真实使用意图下,长期批量申请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导致权利人采取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方式展开维权,付出人力物力成本。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是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便于消费者识别、确认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商标应当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并且不能损害他人在先权益。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恶意注册的商标不仅可能会被驳回、撤销,注册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