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0 09:35:4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苏亦南 彭杰
两名小学生课后在教室追逐打闹,意外造成一名学生受伤,学校、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小学校园内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法官细致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划分赔偿责任比例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同班的两个小学生童童和乐乐课后在学校追逐玩闹,童童躲藏在教室门后,乐乐推门而入时,门撞向了童童,童童的面部被门锁上裸露出的铁钉划伤。事发后,学校当即将童童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面部及额部挫裂伤,并进行局麻下行面部外伤清创整形缝合术,童童先后治疗和复查花费13725.06元。后几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2年7月童童及其监护人将乐乐、乐乐的监护人及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外购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766.66 元。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事发与起诉已间隔了大半年,为查明事实,法官前往学校,向班主任、修锁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分别独立、充分、详细地了解事发经过。因乐乐的监护人存在消极应诉的情况,法官还前往乐乐家中当面送达了传票和诉状副本,监督乐乐的家长要积极应诉,解决纠纷。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完全的意见陈述和辩论。庭审后,法官还特别向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了解情况、释法说案,缓解紧张对立的气氛,努力解除家长心中的芥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未能及时维修破损门锁、未尽到管理职责,在本次事故中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50%比例的责任,而童童和乐乐在明知门锁已坏的情况下,还于此处嬉闹,各自的不当行为均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应的过错,童童和乐乐分别承担15%和35%的对应比例责任。遂判决三方按以上比例承担童童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5238.66元。该判决结果经西安中院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持续热点话题,学校不仅是教书之处,更是育人之地。学生天性活泼好动,但却缺乏自制力,极易发生嬉闹过度的情况。后果轻则为学生之间产生情绪矛盾,重则身心受损、累及家庭,更甚者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校方还须时刻保持对自我工作性质的清醒认识,通过教师监督、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设置警示标语、时时处处警醒、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等等方式,尽量避免类案或其他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当然,校园教育不是一家之谈、不能靠一己之力,这是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保持冷静、客观对待的社会问题。至于法院——司法、执法职能部门,更是要在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各案审理、类案总结、立法、释法等等方面与学校建立实质、有效的联动机制。特别需要提示的,学校可以通过监控全覆盖、定期保留影像资料等方式,及时取证、还原案发现场,加强对教师的法律教育,确保学生们在校期间安全活动、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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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