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没有血缘的亲人

时间:2024-04-29 18:15: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人生五味杂陈

亦有万般姿态

有一种情感简单而纯粹

那就是对老人的尊敬与关爱

今天

我们要讲述的

就是这样一个温馨而感人的故事

 

案件回顾

 

王大爷与王大妈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前均有成年子女,原告邓某某与王大爷儿子被告王某冰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11月5日登记离婚。

2015年王大爷单位分配安置住房,王大爷分得位于西安市吉祥路的安置住房一套,原告邓某某出资为王大爷支付了该房屋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

2017年12月10日原告邓某某与王大爷、王大妈签订《抚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因王大爷、王大妈夫妻现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自愿让前儿媳原告邓某某照顾晚年生活,生老病死由原告邓某某负责,王大爷、王大妈夫妻将二人工资卡交由原告邓某某管理,所有财产包括安置房归原告邓某某所有。

协议签订后,王大爷、王大妈生病住院、日常生活由原告邓某某悉心照顾,二人去世的丧葬事宜亦由原告邓某某办理,费用也是原告邓某某负担。原告邓某某的前夫被告王某冰亦称原告邓某某确实为人善良,孝敬老人。

王大爷与王大妈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子女:被告王某章、被告王某飞、被告王某冰、被告樊某灵。

后原告邓某某欲将案涉安置房过户至其名下,但遇到阻碍,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安置房归其所有,各被告协助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王大爷和王大妈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原告邓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原告邓某某负责王大爷和王大妈的生养死葬,享有受王大爷和王大妈就案涉房屋共有份额遗赠的权利,被告王某飞、王某章、樊某灵均在该抚养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被告王某冰亦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无证据证明原告邓某某未尽扶养义务或者未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扶养标准,故对原告邓某某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雷君法官

原告邓某某与王大爷、王大妈并无血缘关系,其与被告王某冰离婚后,与王大爷、王大妈亦无姻亲关系,然其与王大爷、王大妈相处融洽,使得王大爷、王大妈放心将其生老病死交由原告邓某某,原告邓某某也不负重托,侍奉二老至终,原告邓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尊老、敬老、爱老行为。

尊老、敬老、爱老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供稿: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