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五一”劳动节,与你相关的法律小知识!

时间:2024-04-30 14:34: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思妤

 

劳动节是一个倡导尊重劳动的节日,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我们专门为劳动者准备了一份“五一”普法大礼包!

劳动者篇

一、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在5月1日当天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起诉进行维权。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不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供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出游维权篇

一、遭遇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跟团旅游期间受伤,谁负责赔偿责任?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游客本人不负有任何注意义务。游客在旅程开始前,应仔细阅读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书,了解旅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旅途中,旅客也应当对周围环境进行审查,应尽量避免到悬崖边、高处、禁游水域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地点活动,旅客对上述风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三、出行中权益受侵害怎么办?

在出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这样维权: 

1.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投诉。

2.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公告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并依据相关规定请求保护其合法利益。

在这个充满庆祝和敬意的“五一”劳动节,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向大家致以最诚挚的节日问候。劳动节不仅是为了表彰广大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和贡献,也是提醒所有人重视劳动的重要性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刘思妤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