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6 17:09: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谢立松
男婚女嫁是人生大事,
本以为聘礼纳吉,
双方缔结“百年之好”。
谁知相处中两人矛盾频发,
导致“分道扬镳”。
“彩礼”“三金”退不退?
退多少?
2022年10月,紫阳县高桥镇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甄美丽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22年11月,贾英俊为甄美丽购买了价值1605元的项链一条。2023年1月,贾英俊购买了价值5211元的足金手镯一个送给甄美丽。当月,贾英俊与甄美丽举行了订婚仪式,贾英俊向甄美丽支付礼金59000元,在订婚过程中,贾英俊支付改口费共3002元、买礼品花费3000元。后甄美丽以 “三观不合、家庭不合”为由提出拒绝与贾英俊履行婚约,故贾英俊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甄美丽返还财物74818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所相互交付的一种礼金,这种礼金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本案中,贾英俊依当地风俗于订婚时给付甄美丽的59000元以及为甄美丽购买的足金手镯,是基于双方的婚约而产生,体现了一定的风俗性而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普通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彩礼。
对贾英俊诉请甄美丽返还价值1605元的项链一条,该项链系2022年11月8日所购买,应视为双方恋爱期间贾英俊赠与甄美丽的财物,无须返还。对贾英俊主张的改口费,系双方订婚后,贾英俊父母及亲属为表示祝福并认可甄美丽成为家庭新成员等角色的正常赠与,且数额不大,不应认定为彩礼。对贾英俊主张的购买过节礼品等费用,贾英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即便是存在购买过节礼品,也是基于传统节日的一种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畴。故对贾英俊要求甄美丽返还项链、改口费及购买礼品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部分彩礼钱用于了共同生活开支,结合当地习俗,2024年3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甄美丽返还贾英俊彩礼共计35000元及价值5211元的足金手镯一个。
来源:紫阳法院
作者:谢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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