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11:06: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年来
在小区内、道路上、公共场所
遛宠物的现象随处可见
但与此同时
一些诸如遛狗不拴狗绳等
不文明现象也时有发生
从而引发一些事故和纠纷
那么问题来了
未栓绳的宠物狗被撞死亡,
司机需要赔偿吗?
案情回顾
近日,原告王某与未成年女儿带着宠物狗在小区门口遛弯,王某将宠物狗交与女儿管理,王某女儿未系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期间宠物狗突然冲下公路,与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报警,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某的宠物狗与刘某的机动车相撞死亡,刘某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刘某是否具有过错。
本案中,宠物狗主人王某明知在公共场所不牵引狗绳遛狗存在潜在风险,仍将其交给未成年人管理,未尽到约束义务,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司机刘某正常行驶通过,不存在民法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当然不应再对其要求尽到超过合理注意义务之外的过高义务。
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下,原告王某主动申请撤诉。
法官提示
现代社会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管控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能避免宠物被伤害。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的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来源: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