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检察】案例探究:该案是否适宜不起诉?

时间:2024-05-07 18:43: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 涛 何 彬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上升,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呈现有增无减的态势。德国哲学家康德说过:“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但在检察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类案件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有不同的处理意见。本文笔者以实务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起诉与否做如下分析:

一、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李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某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对前方道路观察处置不周,碰撞正在道路旁弯腰检查车辆故障的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王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L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9万余元。同年5月,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商定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剩余部分由其家属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一)初步意见

承办检察官认为,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通过会议拟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听证焦点

2023年11月,检察机关就本案邀请听证员参加公开听证,听证员在听证会上对李某某进行询问,并结合全案提出三点意见:

1、李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虽然签订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但李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少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金后,剩余部分并未履行到位,认为应在履行完毕的基础上再作不起诉,避免后期因赔偿款履行不到位引发新的矛盾,影响案件的社会效果。

2、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通过其在听证会上的表现来看,其对造成被害人死亡一事表现较为冷淡,认罪态度不好,没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如果作不起诉处理,教育效果不明显。

3、该案涉及民事赔偿部分未履行,虽然双方和解,是否是被害人家属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好判断,建议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争取案件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最终处理结果

承办检察官结合听证员的意见在听证结束后又再次讯问李某某,李某某无法全部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结合李某某在听证会上的具体表现,承办检察官又将该案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结合听证员提出的意见对该案进行认真研究。经表决,决定对李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该案向L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判决。

三、评析

结合本案案情看,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需审慎处理。

(一)不起诉的依据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相对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的个案适用

就实践而言,不起诉制度的依法运用,一方面是为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功能;另一方面体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但不起诉制度仍应围绕刑法的规定以及基本原则进行个案适用。

笔者通过实务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被害人家属因缺乏法律相关知识,在得到部分赔偿后,轻易签署谅解书,之后因交肇案签署赔偿协议引发后续的民事诉讼乃至最终嫌疑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导致无法执行,当事人求告无门的不在少数,这一社会现象应当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

本案中,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而签署谅解书不代表能够实际得到偿付。若因此引发新一轮的民事诉讼到无法执行的地步,无疑违背了刑法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初衷。以本案为例是否起诉既要考量被害方是否谅解的态度,也必须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嫌疑人实际认罪悔罪的表现等,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如果不能全面综合犯罪事实、性质、主观罪过以及被告人赔偿补偿、自首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而主要依照谅解书来确定案件能否酌定不起诉,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裁判本身的质疑,还会造成类案的冲突,今后亦可能产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使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更加关注表层的解决之法,而非案件事实以及自首认罪态度、积极如实赔偿等情节的社会导向,从而引起社会负面情绪膨胀,对基层司法公信力产生损害。

(三)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办案人应对全案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后果予以整体把握和细致分析,并在充分考量社情民意、类案处理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慎作出审查结果。除了之前提到的条件和例外情况,还有其他多种因素可能会影响交肇类案件的起诉结果,列举如下:

1、案件调查的彻底性:如果案件调查不够彻底,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能会选择不起诉。因此,案件调查的完整性和质量对于起诉结果至关重要。

2、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也可能影响起诉结果。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真诚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这可能会促使检察机关考虑不起诉。

3、被害人的意愿和诉求:被害人的意愿和诉求在起诉决策中也会起到一定作用。如果被害人或其家属要求起诉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能会更加重视这一诉求,并考虑将其纳入起诉决策中。

4、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也可能对起诉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案件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压力来采取适当的行动。

5、法律规定和政策指导: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指导也会对起诉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法律规定对某一类交通肇事案有特定的起诉要求或标准,检察机关必须遵循这些规定来作出起诉决策。

因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在考虑交通肇事案的起诉结果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四、案外思考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案件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类犯罪,正因频发所以更应当审慎处理。如若在基层实践中,欠缺实际的调查而盲目的提出不起诉意见,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本案当中虽有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但经仔细调查发现,谅解书是建立在给付9万元且签订民事赔偿协议的基础上,李某某披着认罪认罚的外衣,事发后并未进行赔礼道歉且实际并不具备偿债能力;被害人家属家庭贫困、文化素质较低明显无力应对后续民事诉讼。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通过刑罚的施治,达到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威慑他人的一般预防效果,实现刑罚的震慑警示、教育感化、安抚补偿和强化规范意识等功能。欠缺对个案实际的考量可能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之后的犯罪埋下种子,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恰恰背离了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此外,本案中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我国刑法确定缓刑制度,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人,可以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对于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也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价值,并非只有收监服刑才是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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