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保卫战!

时间:2024-05-14 09:51:2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被告小兰加入原告靓丽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使用案涉微信号“Lxxxxxx8”联系客户销售某品牌化妆品。在此期间,原告和被告签订“微信使用协议”约定被告离职时应交还工作手机卡/客户电话/微信密码(包括微信实名认证转换)等各项的工作账号密码。2023年6月25日小兰被原告踢出工作群,离开原告公司时双方未进行工作交接。小兰于2023年6月26日注册上述化妆品商城代理商。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案涉微信号、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其并非上述化妆品牌的独家代理商。经查明,案涉微信号系被告小兰注册实名认证,其自2016年已开始使用案涉微信号。

法庭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使用个人微信联系客户,建立了固定的客户群体,被告系为完成原告指定的销售任务,此为工作需要,并不能据此认为该微信号即为原告所有,也无法证实被告有故意挖走客户的意图。原告也并非案涉化妆品牌的独家代理商,该商城的产品对公众开放,原告有权销售,被告亦有权加盟代理,属于正常销售经营。

其次,案涉微信号在被告至原告处工作之前已注册使用多年,且原告也无证据证实该微信号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被告离职时原告未要求被告交接工作或删除现有客户,即便原告有损失也系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导致,虽然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微信使用协议,但案涉微信号系被告个人所有,非原告提供,该协议内容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的行为有过错,且对其造成相应的损失。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雁塔法院民三庭 邓坪法官

 

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账号的作用不能忽视,本案中小兰使用注册该微信账号,虽被用来工作,但从微信账号的实际使用来看具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微信账号纠纷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冰山一角”,微信账号的权属问题要从账号的使用及注册等角度综合考量。(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