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17:38:2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鑫中
情侣们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送礼物,互发特定数额的红包,资金往来频繁。要是共同生活的,你侬我侬开支也不分你我。然而一旦闹到分手,财产纠纷就随之而来。那么,在恋爱期间送出的财物,哪些可以要回,哪些不能呢?
案情简介
近日,勉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刘女士在2022年4月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自此原告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共计21149元。2022年6月被告受伤在住院期间,原告先后垫付医疗费、律师费40000元,以上共计61149元。2023年5月原告要求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拒绝,且要求与原告断绝一切关系。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花费未果。
法院查明
法院在调解中,被告表示对转账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返还金额存疑。被告车祸住院期间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和律师费38000余元,原告的母亲给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共计42000余元。其余的都是在原、被告交往期间共同的花费,以及一些在特殊节日、特殊金额如“520”、“1314”的红包,被告最多愿意退还40000元。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42000元,并当庭予以履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财物,不能要求返还。例如在交往中一方给对方购买的衣物、首饰、手机等礼物,以及在特殊的日期发送的特殊金额的红包,一般都认为是表达情意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只要未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均为自愿的支出,不可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种赠与属于有条件的,若一方未完成义务,则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例如在交往期间大额财物的赠予行为,往往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行为,这种超出日常生活和一方经济能力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赠一方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法官寄语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该理性对待经济问题,要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合理开支,不提倡超出自身收入的大额花费,更不应借结婚索要财物和牟利。
供稿:勉县法院
作者:王鑫中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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