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09:29:4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订婚是对缔结婚姻的期许和承诺,但当双方分手,期许落空,“彩礼”及“三金”该何去何从……
◀ 案情回顾 ▶
2021年,张某(男)与吕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认识半年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张某通过媒人给付吕某父亲90000元彩礼,并为此购买钻戒一对。
订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继而正式分手。后双方就彩礼退还、钻戒返还等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及其父亲退还90000元礼金,返还钻戒并补偿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因为订婚的事,我女儿跑前跑后,耽误了多少工作,付出了多少时间,现在男方说不结婚就不结婚了,我们全家都得问他要个说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吕某父母愤愤不平。
“我们理解你们的心情,为人父母当然希望女儿感情顺利,婚姻幸福,但现在既然两人决定分手,作为父母也要鼓励女儿早点放下纠葛,走出这段感情……”
承办法官韩晶晶耐心劝说。
吕某父母言明,吕某一家为替女儿置办嫁妆,耗费无数心力、花费许多钱款,故不愿向张某退还全额彩礼,吕某更表明,感情破裂之后,自己已将张某购置的钻戒遗弃,无法向张某返还。
耐心听取吕某一家的意见之后,韩法官结合彩礼新规向吕某父母再三释明了“彩礼”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定。最终,吕某及其父母表示愿意向张某退还彩礼、钻戒折价款及其他损失合计70000元,该款项现已全部履行。
法官说法
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为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由男方及其亲属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结合一般生活常理,彩礼给付属于“目的性给付”,司法实践中,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彩礼返还的主要判断标准。
本案中,吕某与张某仅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已然解除婚约,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吕某应当依法返还彩礼。
法官提醒:给付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着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彩礼”并不是抵达幸福婚姻的车票,当双方感情不再或者发现对方并非“良人”,一别两宽、收拾心情,各自奔赴美好前程,不失为更好的选择。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为爱“减负”、为“幸福”加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