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09:31: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家庭是我们每个人生命中最珍贵的财富
它不仅是我们的避风港
也是我们心灵的寄托
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
能够让我们感受到无尽的温暖和幸福
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5月15日,“国际家庭日”当天,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发出该院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引导案件当事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但被告迟迟未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并非自己不愿支付孩子抚养费,而是自己离婚后生病,一直在治疗当中,无力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提交多份病例予以佐证。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当场进行了调解。最终,原告表示对被告长期未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予以理解,希望被告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能主动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时给孩子更多的关怀,原告当庭做出撤诉的决定。
随后,法官向当事人发送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进行了口头教育、释法说理,提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更重要的是要对子女给予精神上的抚慰和关爱,希望被告积极治疗,养好身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孩子尽可能多的关爱。
下一步,高陵法院将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入开展关爱未成年人行动,引导和督促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法之名护航少年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 高陵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