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17:30: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汪晶
5月10日,商洛商州法院行政庭办结一起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基本案情】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镇安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办案卷宗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对被处罚人进行询问核实了复议诉讼情况及缴纳罚款情况,经审查认为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定送达被处罚人后,当事人随即表示将尽快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本案中商洛市市环保局作为商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其辖区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商洛商州法院
作者:汪晶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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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