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爱情“没了”,彩礼钱能要回吗?

时间:2024-05-21 10:34: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又是一年520,每年的今天,

因“520”谐音“我爱你”

而被赋予了浪漫寓意,

这天更是结婚登记、订婚的高峰日。

而彩礼话题近年来未曾缺席。

这个特别的日子里,

我们一起聊聊“彩礼”

案情简介

2021年,张某(男)与吕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认识半年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张某通过媒人给付吕某父亲90000元彩礼,并为此购买钻戒一对。

订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继而正式分手。后双方就彩礼退还、钻戒返还等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及其父亲退还90000元礼金,返还钻戒并补偿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吕某父母言明,吕某一家为替女儿置办嫁妆,耗费无数心力、花费许多钱款,故不愿向张某退还全额彩礼,吕某更表明,感情破裂之后,自己已将张某购置的钻戒遗弃,无法向张某返还。

耐心听取吕某一家的意见之后,韩法官结合彩礼新规向吕某父母再三释明了“彩礼”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定。最终,吕某及其父母表示愿意向张某退还彩礼、钻戒折价款及其他损失合计70000元,该款项现已全部履行。

 


 

韩晶晶

临潼区人民法院

新丰法庭庭长

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为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由男方及其亲属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结合一般生活常理,彩礼给付属于“目的性给付”,司法实践中,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彩礼返还的主要判断标准。本案中,吕某与张某仅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已然解除婚约,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吕某应当依法返还彩礼。

今天是“520”,许多情侣之间会互发的520、1314等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转账等赠予的节日礼物,那么如果分手了,这些表达爱意的红包可以要求返还吗?

关于对彩礼和赠与的认定,审判实务中一般作如下判断:

1、 含义不同。彩礼是双方以结婚为前提,出于自愿或非自愿给予对方或双方的财物;赠与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赠与完成。
2、 目的不同。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一种传统习俗,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赠与是男女双方为了取悦对方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3、 方式不同。彩礼比较正式,在双方都明确同意结婚的情况下,由男方及亲属交付给女方及亲属的金钱及礼物,一般情况下数额比较确定;赠与比较随意,既可男方赠与女方,也可女方赠与男方,一般价值较小,如微信红包、小礼物等。实务中,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明显表达爱意的转账等,一般都认定为赠与。
4、法律后果不同。彩礼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及亲属退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情形。如存在双方未能结婚,或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等情形的,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但一旦认定为赠与,则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情侣之间赠予的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贵重物品,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为了缔结婚约而给付的,具有彩礼性质,分手之后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返还的。

给付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着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彩礼”并不是抵达幸福婚姻的车票,当双方感情不再或者发现对方并非“良人”,一别两宽、收拾心情,各自奔赴美好前程,不失为更好的选择。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为爱“减负”、为“幸福”加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西安中院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