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1 17:32:1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钰瑶
【案情回顾】
姜某想换份新工作,便通过求职平台与XX公司进行面试商谈。在未正式确定入职时间之前,姜某向原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第二天,XX公司以岗位暂停招聘为由,向姜某发出了不予录用通知,之后原单位也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姜某认为,XX公司不诚信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XX公司赔偿其失业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未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判决驳回姜某的全部诉请。那么,姜某的诉讼请求为何被驳回?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地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二,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果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造成应聘者信赖利益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XX公司并未明确作出是否与姜某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未向其发送录用通知,同时亦明确告知姜某如果能够接受薪资标准将“后续”“走流程”。因此,XX公司与姜某之间的沟通不足以使姜某产生XX公司已录用其入职的信赖。同时,XX公司在第二日即向姜某发送不能录用的通知,未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姜某接到XX公司关于不能录用的通知时,尚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在XX公司已告知姜某不能被录用之后,姜某由于自身原因仍然选择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应由姜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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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