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的认定与分割,涉及婚前婚后出资、房产归属、债务等复杂法律关系,也成为了离婚时最“令人头痛”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基本案情
杨艳与李鹏通过朋友相识后自由恋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三年生一可爱女儿。之后双方在育儿观念、子女教育等问题上产生矛盾。杨艳认为李鹏不如女儿出生前那般关心自己,自己已经感受不到幸福,反而倍感压抑。女儿两岁时,杨艳起诉离婚。李鹏同意离婚,并就女儿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就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两人争议较大。
法院审理
争议一:房屋所有权归谁?
经查明,案涉房屋于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男方李鹏名下,房屋总价款100余万元,婚前李鹏父母支付了首付款(2/3房款),其余房款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二人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
本案中,李鹏父母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案涉房屋登记在李鹏名下,李鹏父母的出资应为对李鹏个人的赠与。李鹏婚前购买案涉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李鹏名下,案涉房屋归李鹏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李鹏的个人债务。
争议二:房屋应补偿多少钱?
本案中双方对案涉房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杨艳的补偿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对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意见悬殊亦无法协商一致。对此,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给出了计算公式: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50%
随后,杨艳提出评估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确定涉案房屋(含装修)的市场价值总额为220万元,不含装修部分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法官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杨艳应得的补偿款进行了精确计算,最终确定杨艳应分得房屋补偿款10万余元。针对案涉房屋的装修款,李鹏应支付杨艳一半的房屋装修款8万余元(两份评估报告市场价值总额差的一半)。(文中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源| 鄠邑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