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号外!号外!“跟着综合审判庭法官学法” 开讲了!

时间:2024-05-30 17:17: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 瑶

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大力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三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结合自身案件审理类型,进一步发挥微信公众号的优势,提升思想性,增进生动性,更有效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特推出“跟着综合审判庭法官学法”系列小课堂栏目,旨在为群众打造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普法讲座。

现在上课!首先由综合审判庭庭长孙房房法官为大家上第一课。

 

第一课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神秘的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由于课时有限,今天我先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大家讲解一下,在后续的课堂中,我再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予以讲解。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类型,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衍生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比如所有权、租赁权等,对人民法院的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执行的一种诉讼类型。

比较常见的案例是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即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案外人以其已经购买该房屋、房屋属其所有为由,提出停止执行的异议,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后,起诉要求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停止执行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一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保证债权人执行利益的实现。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非常严格,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殊条件:

1.必须是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执行标的没有实体权利,仅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规范提出执行异议,比如超标的查封、超期限查封的,则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2.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如认为执行依据(即生效的判决、裁定)错误,可以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

3.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即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立案后,经过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申请,则案外人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救济。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该十五天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情形。

通过法官的讲解,想必大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想继续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请您时刻关注三原县法院的微信公众号,我们会择时更新更多的法治课堂内容。

现在下课!

改天我们接着上课,下一节课的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期待您的光临。

 


来源:三原法院

作者:张 瑶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