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法院:“违法出借银行卡......摊上事了”

时间:2024-05-31 14:12: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孙某通过“陌陌”APP软件从一网友处得知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可以获得报酬。嗣后,孙某在该网友的安排下将其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及手机卡交给一名陌生男子用于转移资金,过程中孙某配合刷脸验证,后经查实其银行卡账户接收资金流入30余万元,并被转走,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诈资金20余万元,孙某获利6千余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孙某有作案嫌疑。民警遂电话联系,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检察机关对孙某提起公诉,阎良区人民法院以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

2024年5月底,刑满释放的孙某终于获得了自由。“违法的成本太高了,不但要责令我退缴违法所得,还要判刑,处罚金,这种祸国殃民,害人害自己的事情再也不干了”孙某在面对接自己回家的亲人跟前悔恨不已。

法官说法

为图来钱快,不顾法律禁,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往往被一些不法之徒的小利所诱惑,在国家明令禁止不得转卖电话卡、银行卡的情况下,依然心存侥幸心理,从而走上不法之路,孙某就是这样一个反面事例的典型,大家需要警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阎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