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1 14:19: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郭 萌
“法官,多亏了您认定他盗窃的事实,否则我的损失都没办法挽回了······”雷某说道。
据悉,雷某是一起盗窃刑事案件的受害人,2023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沿107环山路行驶时,发现被害人雷某家前院大门敞开,随即进入雷某家卧室翻找,盗窃现金405元、金耳环一只、金戒指两只,后李某骑摩托车离开现场。2023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辩称盗窃雷某200元,对盗窃金耳环、金戒指始终矢口否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抽丝剥茧、层层递进,找到下游金器收购店,后通过指认嫌疑人、辨认销赃物品外形、核对所售金器称重记录等证据,依法认定了李某盗窃金器的事实,并将扣押在案赃款依法发还受害人,及时为受害人追回了财产损失,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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