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小学生校内打篮球受伤,法院判了!

时间:2024-06-07 18:08: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安旭

小学生在校内因打篮球造成身体损伤,引发健康权纠纷诉讼,那么责任如何分担呢?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某小学4年级学生王某、杨某及其他同学在操场打篮球时,王某与杨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倒地受伤。经鉴定,王某属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学校、杨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的身体损伤发生在自发的篮球运动中,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人身损伤风险,且杨某并无主观故意及重大过失,故王某要求杨某父母赔偿其全部损失,于法无据。

因事发时王某、杨某年龄刚满十一周岁,以其具备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并不能完全认识到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的规定。但王某确因在与杨某的抢球过程中遭受严重损害,而杨某经常进行篮球运动,对运动风险的认知和判断较强于王某,故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能力及风险辨识能力等因素,结合公平原则,判令杨某父母按20%责任比例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小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依照《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在课间活动期间有值周教师进行巡视,故应认定其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酌定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莲湖法院

作者:安旭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