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 | 秉“如我在诉” 促“事心双解”

时间:2024-06-07 20:20: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现代社区管理体系中,业主舒心的生活环境离不开物业公司的贴心服务。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双方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甚至引发纠纷。

其中,因楼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而引发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争议也屡见不鲜。下面,让我们来看看雁塔法院法官是如何排难解纷的。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1日,李某住宅因主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受损严重并影响下层住户。李某联系物业公司处理,但物业公司直至次日才疏通。李某称其因此造成损失约15310元,且楼下业主索赔53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0610元,然物业公司称已积极疏通,怀疑水管堵塞是3楼及以上业主不当使用导致,请求追加3楼及以上业主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

承办人在查阅卷宗后,迅速联系原被告双方,进一步全面了解案情。考虑到原告长期在外地居住且小区存在业主拒缴物业费的实际情况,为了解决漏水纠纷的同时,也能让业主拒缴物业费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人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提议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在多次调解过程中,承办人向被告物业公司指出,根据合同,物业公司需对共用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养护等。若无确凿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需对原告损失负责。若认为3楼及以上业主有责任,需提供证据。否则,不支持追加其为责任主体。同时,也向原告释明诉讼风险,原告在修复其受损房屋时,并未注意留存证据,房屋部分受损部位尚未修复,楼下业主的损失也需要其搜集证据,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程序确定其财产损失,若继续诉讼则需进入鉴定程序界定损失,增加诉讼成本。

经多次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当日支付了李某损失赔偿9000元,原告也补缴了物业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次日,李某与物业公司携手向承办人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雷君法官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对共用的下水管道存在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合同义务。如果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该合同义务,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修复其受损房屋时,应注意留存完整有效的证据,便于其损失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源:雁塔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