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紧急避让造成交通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4-06-12 17:38: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玉斌

暑期将至,孩子们撒欢儿的时候又快到了。但是,请记住“马路不是游乐场”,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防止因监管疏忽造成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3岁的邵某在院子里玩耍时突然冲向门口马路上,骑车途经此地的马某紧急避让不慎摔倒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邵某全责,马某无责。马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356.2元,治疗终结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2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6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60日。马某与邵某监护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邵某监护人辩称现马某已经出院,治疗已经终结,故只愿赔偿医疗费,其余项目不愿赔偿。承办法官便将民法典中关于人身遭受损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告知邵某监护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所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应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马某构成十级伤残,还应当获得残疾赔偿金。邵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经充分释法明理,邵某监护人同意向马某进行赔偿。同时因马某所主张的部分项目标准过高,且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主张也进行了适当调整。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李玉斌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