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2 17:34: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杜法官,我的赔偿款拿到了,谢谢您,咱周至法院有能人······”王某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打电话时动情地说道。
据悉,2023年10月9日,王某驾驶三轮车与周某驾驶出租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周某负次要责任。多次协商,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将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王某申请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出租车司机申请追加车主为被告。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并梳理案情后,综合考虑原告伤情、鉴定周期、其他当事人之间纠纷等情况,决定对案件进行调解,一次性解决赔偿给付以及后续衍生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中,法官分别和五方当事人沟通交流,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各方权衡利弊,选择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在最大限度内提高相关赔偿标准,伤者放弃鉴定并愿意承担部分出租车损失,保险公司、伤者、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车主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后续保险等情况达成一致意见。至此“五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官一揽子化解“五方”纠纷。
调解书送达后不久,保险公司分别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实现了一案调结、五方满意、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来源| 周至县人民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