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4 18:54: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小梅
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承载着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生活中,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分手已成定局,双方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6月13日下午,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即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高某和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后因李某怀孕即将分娩,高某家人为缔结姻缘,给付李某和其家人彩礼款、衣服钱共计120000余元。2022年,高某与李某的非婚生子出生,因双方年龄尚小,感情基础薄弱,二人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李某也因矛盾几次离家出走。2024年年初,被告李某又因双方发生矛盾离家未归。后双方就彩礼、非婚生子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高某诉至佳县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数次到双方的住所地,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环境、经济收入、抚养能力感情基础和所面临的矛盾、困难和心结等因素后,确定双方和好无望,承办法官结合法律法规与风俗习惯,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双方非婚生子由原告高某扶养,被告李某每年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被告李某、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高某彩礼款、衣服款等共计70000元。
法官寄语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孩子应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生活状况、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方面综合考虑。
供稿| 佳县法院
作者| 李小梅
责编| 康爱国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