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不好吃的海鲜大餐?

时间:2024-06-17 20:50: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家人一起聚餐吃海鲜,本是件让人心情愉悦的事,但下面案例中所发生的意外却给这家人心里埋下了阴影……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年过七旬的李老太及其家人在雁塔区M海鲜餐饮店消费就餐。大家正在快乐欢聚时,不幸的一幕却发生了,李老太在餐厅内取餐过程中因地面污渍湿滑摔倒受伤。

李老太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治疗合计29天,并因此产生医疗费,且后续仍需接受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右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现因M餐饮店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故李老太将对方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下主要诉讼请求:判令M餐饮店支付李老太第二次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约10万元。诉讼过程中,李老太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否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是多少,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是自助餐厅的经营者,对到店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其经营的餐厅地面有污渍且湿滑,导致在取餐过程中的原告摔伤,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年长者对其身体状况、餐厅内本身存在滑倒风险等应有认识,其亦应对自身的行走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双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等情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90%的赔偿责任,M餐饮店向李老太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官寄语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 栗德亮法官

商场、超市、饭店等公共场所滑倒摔伤的事故并不鲜见,而造成此种情形发生的主要原因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当事人自己也没有注意脚下可能发生意外的潜在风险情况。

所以,提醒经营者不仅要在场所醒目的地方做好警示提醒,同时还要保证有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持续监管,尤其是对于掉落在地面的垃圾、物品等进行及时清理、移除,确保大家行走的安全性。当然,作为顾客的我们一定要对自己身体健康负责,多观察、多留意脚下路况;特别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身边要有人陪护。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雁塔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