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8 18:00: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以“跑分”洗钱为主要形式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从而触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人付某为获取利益,在某聊天软件中搜索到犯罪分子的账号并添加好友,因其所在地无法快速进行资金转移,遂听从犯罪分子要求,从新疆转移至北京市,并帮助犯罪分子进行银行卡资金转移。
经查,2月22日至3月1日,被告人付某在北京市密云区,非法提供其名下五个银行卡信用卡账户及手机交给犯罪团伙操作,接收违法犯罪资金总计66万余元,被告人非法获利355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妄想不劳而获,等着天上掉馅饼是不可取的,只有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加上辛勤的汗水赚来的钱财,花起来才舒心,才安心。希望大家合法使用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等账户,切勿贪图小利,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 杨刚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