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0 19:35: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期,一种名为“烟卡”的新游戏
在小学生群体中风靡。
游戏规则类似“拍画片”,
将废弃的烟盒折成长方形的“烟卡”,
再将“烟卡”放在平面上
,通过击、拍等方式,
让“烟卡”翻面就算赢。
什么是烟卡?
烟卡应该分为两类区别对待。有些学生为了省事和获取更多的“烟卡”,要求家长从网上购买“烟卡”,这类“烟卡”分类主要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从真烟盒中撕下来的,另外一种则是商家自己私自(或者联系工厂)印刷的“仿制品”。
部分商家利用小孩子对“烟卡”的痴迷来回收真烟盒,并非法印制烟卡。其诱导未成年人收集等方式进行回收烟盒,并将烟盒经裁剪折叠分类形成所谓的“烟卡”,而假烟卡则是以批量生产以满足售卖需求。这些“烟卡”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和实体店私下兜售等销售方式,向未成年人推销,形成了一条从回收到加工再到销售的完整灰色产业链。
向学生售卖“烟卡”违法吗?
向学生销售“烟卡”的行为当然违法!
商家这种获取利益的方式,不仅会助长小学生畸形的追逐心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还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商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和实体店向未成年人推销“烟卡”,实质上是在传播烟草制品的信息。尽管这些“烟卡”并非直接的烟草产品,但它们源自烟草制品包装,含有明显的烟草品牌标识,间接构成烟草广告的范畴。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在大众传播媒介还是公共场所,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尤其是向未成年人发送的,均属禁止之列。商家的这类销售行为,即便打着游戏或收藏品的旗号,也违反了广告法的明确规定。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此外,商家非法印制烟卡的行为,涉及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非法定制与使用。《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明确要求,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只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商家未获得合法授权而私自生产、销售烟卡,实质性侵犯了烟草企业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四)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家非法印制并销售的“烟卡”,使用了烟草品牌的商标标识,明显侵犯了相关烟草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此 外攀比、“赌博”不可取
根据香烟价格,“烟卡”还被分为不同等级,如“和天下”“中华”等高级香烟制成的“烟卡”等级就高,而“高档烟卡”也成为了炫耀资本。网上最贵的一个“烟卡”,售价高达一千多元。
即使是游戏,孩子们也会产生攀比心理,要把更贵、更好的“烟卡”赢回来,如果涉及价值昂贵的“烟卡”还会用现金或其他物品来抵资,这就难免带上些许“赌博”的意味,更加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烟卡”是从烟盒剪下来的,是香烟制品的一部分,玩“烟卡”虽不能与吸烟画等号,但“烟卡”过早让孩子接触香烟,这种每天耳濡目染的接触,难免会让孩子产生好奇心,商家诱导未成年人收集烟卡并进行交易,不仅利用了孩子们的懵懂与好奇心,而且可能促进他们对烟草制品的好奇与兴趣,长远来看,增加了未成年人未来吸烟的风险,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的精神背道而驰。
法官提醒
雷雯 西安中院未成年人 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一、我们倡导家长及学校在发现孩子收集“烟卡”时及时予以制止。培养孩子安全意识,并引导其了解“烟卡”游戏成瘾的危害,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制诱惑能力,让孩子主动远离“烟卡”游戏,自觉做到不收集、不攀比、不玩耍,家校应当合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我们呼吁父母在面对孩子收集“烟卡”的行为时,不要急于批评,而要稳定情绪及时和孩子进行沟通交流,通过运动或益智游戏来陪伴孩子。
三、我们倡导学校应当重视起来,面对此类行为及时纠正教育,反馈于家长,学校周边的商家也要认真配合,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共同努力。
来源| 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