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短视频平台挂第三者?解气但侵权!

时间:2024-06-25 20:52: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通过社交软件

发布第三者、“渣男”的照片

还配上侮辱性的词汇

在感到非常解气的同时

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回顾

被告小美与小赵是一对恋人,但在两人恋爱期间,小美发现小赵竟“出轨”另外一名女生小丽(本案原告)。咽不下这口气的小美于是将小丽的照片配上辱骂性言辞,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并私信小丽的好友传播不实消息。

 

小丽因此不堪其扰,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公开网站刊登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法院审理

本案中,承办人孟君梅法官认为,被告小美知道原告小丽与小赵有恋情后,不能理性处理,未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是以不正当、不理性的方式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小丽照片及侮辱性言辞,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因原、被告均系普通民众,社会影响力及关注度均有限,影响范围不大,且被告已通过注销案涉短视频账号、删除评论、发送澄清及道歉私信等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弥补过错消除影响,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在短视频平台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的行为虽然对原告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但情节较轻且事出有因,且原告与小赵谈恋爱确给被告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部分予以支持2000元。

被告的行为虽造成原告的名誉权损害,但影响范围有限,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方式、情节、双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法院对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民二庭 孟君梅法官

各式各样的社交软件为民事主体提供了表达意见的空间和自由,但公民个人抒发言论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对发生的民事主体间纠纷,应当理性对待,采取合法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风气。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短视频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此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他人的言论均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