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3 22:59: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原告王大叔的妻子刘阿姨入职A物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2年1月,刘阿姨在工作后突然倒地,被物业保安发现后,刘阿姨被送至医院治疗。不幸的是,刘阿姨住院42天后于2022年3月中旬去世。
王大叔认为刘阿姨在工作中倒地被送至医院去世,A公司应对此负有责任,遂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根据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晚八时许,刘阿姨在其负责保洁工作的小区负二楼地下车库摔倒,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刘阿姨于3月出院,共计住院42天。后刘阿姨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刘阿姨因脑出血死亡。被告提交了原告于2022年3月26日出具的说明:刘阿姨,女,年龄62岁,自身身体不好,患有高血压,有病史,不幸去世,领取单位补助4000元整。特此说明。
另,A公司提交了刘阿姨2021年11月份的考勤记录,用于证明刘阿姨的下班时间为17:30左右,事发时应已超过下班时间,原告质证称,该考勤表时间为2021年11月,刘阿姨死亡月份2022年3月,无法客观反映其死亡月份的具体打卡时间。
法院裁判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 郭少勇法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庭审中均表示对劳务关系不持异议,故双方实际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刘阿姨突发脑出血摔倒虽在工作地,但事发时根据被告提交的2021年11月份的考勤记录推断应为下班时间,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当天刘阿姨存在加班情形。且原告庭审中表示“刘阿姨下班后都会开会,(时间为)下班后(的)6、7点”,据此可知,即便事发当日刘阿姨晚走确为加班开会,但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均载明刘阿姨系脑出血死亡。结合刘阿姨从事保洁工作的性质、工作时长、劳动强度等综合分析,现有证据并不能直接证实刘阿姨的(脑出血)死亡与其从事的劳务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刘阿姨在工作过程中,被告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导致刘阿姨死亡后果的发生或者损害后果的扩大。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被告作为刘阿姨劳务工作的接受方,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酌情认定被告应补偿原告55000元,因原告已于刘阿姨死亡后领取了4000元,故被告仍需向原告补偿51000元。
法官寄语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结合本案所发生的“悲剧”,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几点:其一,提供劳务一方首先应对自己的身心健康状况负起责任,提前做好各类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其二,对于接受劳务的一方,亦应对工作人员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和告知,持续关注员工的健康状况,发现疾病隐患及时予以医治和疏导,防患于未然。此外,在硬件设施配置方面,也建议能在工作场所设立相应的急救站,将常用的医疗药品、救治器材等配备齐全,以备不时之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