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动、两措施” || 依法适用新《公司法》 维护股东知情权

时间:2024-07-05 20:06: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生效,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当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彦依据新《公司法》宣判了一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

本案中,方某自A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成立时起即成为A公司持股30%的股东,至今仍未变更。公司经营期间,方某多次向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却未得到回复。2024年,方某诉至未央法院,请求判决其行使正当的股东知情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有权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且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方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系基于不正当目的。

故方某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判决查阅、复制A公司自成立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纪要、财务会计报告及所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且方某查阅上述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方某的部分主张符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条件,故判决支持了其相关诉讼请求。

未央法院此次判决通过解读和适用新《公司法》,在扩大股东查阅资料范围中的会计凭证查阅权、明确查阅复制的程序等方面作出良好示范,体现了对有限公司中股东法定权利的全过程、立体化的保护, 为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经营管理、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打好了前提和基础,推动形成公司诉讼的新格局,同时也通过司法途径,在保障股东权益、企业良性发展和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实现了多方共赢。

 


来源| 未央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